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1、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推进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将园区建设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本市高端科技研发创新示范区和海河南岸地区生态宜居的示范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经济社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区位于本市津南区,具体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执行。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三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行政管理。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园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园区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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