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是指什么,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报考条件中社会工作经验指哪些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是指什么
1、社会工作者属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的职业,2004年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确定国家新职业,并于同年7月1日作为第九批新职业正式向社会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并收编入国家职业大典。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每年安排两次鉴定考试,社会工作者考试鉴定合格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并统一颁布的《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是民政部和人社部共同组织的,旨在专业化、职业化社工队伍。一般都是每年6月组织考试,在本省的人力资源网站上报名(具体参照本省的网站),社工报名条件要求很严,具体如下: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报考条件中社会工作经验指哪些工作?
2021年上海社工证报名哪些工作属于社会工作专业年限范畴?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相关单位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
2、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
3、律师
4、企业人事、工会、党建工作人员;
5、工青妇。注意:不是社会上的任意工作都属于社会工作,采购、会计、销售等等这些工作经历都不属于社会工作专业年限。(一)申请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包括已经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二)申请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三)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3、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3、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有什么用
从业方面十分狭隘,如果你做的工作需要这个证书,你再考。 用处就是社工(非营利机构,待遇很差),偏门一点的,有一些政府福利机构可能也要用的,还有些残疾人也考的,听说可以有钱,这方面不是很清楚。 获取方式就是考试啊,现在有两种,一种是民政部的,一种是劳动部的,民政部的考试就是通过率比较低的,但证书承认率高,即能用到这个证书的工作都承认;另一种劳动部的是四级(三级)社会工作者考试,这一考试是最近几年逐渐被承认的(有种说法就是现在部分民政部和劳动部证书,敲的章都一样的),这个考试的话,就是和培训一起的,所以收费稍贵,1500——2000元一次的,包括考试哦~~,听说通过率很高啊~~,我好多同事都去报这种比较容易过的了。
4、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民政局不予登记
依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对照,可查询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 (一)身份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三)登记申请表。 第七条 受理首次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者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 (一)身份证明; (二)登记证书; (三)再登记申请表; (四)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条 受理再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定期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民政部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有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类社会组织和社区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者。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规定,并报民政部备案。
5、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这个考试是干什么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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