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工作有哪些程序,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2001修正)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工作有哪些程序



1、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工作有哪些程序

(1)前期准备 。 1.组织申报材料审核。 成立由市政府督学、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推进组成员的审核组,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对申报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材料进行审核。初步提出是否“合格”的意见,同时指出薄弱环节、薄弱学校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确定实地检查对象和时间。 材料审核结果为合格的申报县,作为检查的对象。根据每年拟检查县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确定每次检查的县(市、区)。经与相关县(市、区)协商后,确定检查时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的工作时间不超过3天(含路途)。 3组织检查组。 每次检查均向受检县(市、区)派出检查组,具体人数根据每次工作的任务量确定。检查组以市政府督学和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推进组成员为主,。

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2001修正)



2、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2001修正)

第1条 为了实施《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照《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第3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应进行统筹规划,实施监督。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4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以举办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鼓励举办义务教育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与本省公办学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举办高等教育应经过认真考察,充分论证,从严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5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实施科教兴晋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职业培训。第3条 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类技术人才和具有熟练技能的劳动者。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实行统1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结构和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第5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4、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第1条 为了规范对技工学校的教育督导评估(以下简称督导评估)工作,促进技工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技工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2条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应按照本规定执行。第3条 本规定所称督导评估,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机构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技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技工学校是否达到办学标准给予认定。第4条 督导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2)执行国家办学标准、工作条例及管理制度情况; (3)基础设施、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 (4)教师上岗资格、职业道德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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