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劳动保护措施不足导致职业病发生的问题时有哪些部门应该负责处理该问题?
在国家层面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职业病的防治;而在地方政府层面上则由劳动和人事部门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问题是如何确定责任以及如何处理相关工作,还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社会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职业危害特别严重的;(二)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伶俐县政府、广东省卫生厅应该负责处理该问题。
根据《社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应当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监督。仁心医院提醒您:在生产过程中,若出现劳动保护措施不足导致职业病发生的情况,其责任方即是相关的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责任人员。如果劳动者对所患的职业病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主管和相关部门就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由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隔断工伤险是为职工在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后,因工致残、失业或死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应由用人单位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不说了你们要学习。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保险条例》,如果出现劳动保护措施不足而导致职业病发生或增加,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昌吉州总工会、州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实施中对本条目进行补充说明: 当发现工作环境、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强度等违反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条件时应当立即处理; 如果出现劳动保护措施不足导致职业病发生的问题,则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在发现因工作原因产生的职业病后,责任部门和有关部门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劳动社会保障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序言为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控制,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职业病的预防控制、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并提高全省职业病防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工单位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与管理、落实责任制并督促实施;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全市相关职业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方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章 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第五条用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病防治岗位工作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及其它相关职责分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护标准,按照要求实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危害物理环境改善措施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监测预警等制度;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对本办法规定的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岗位作业的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并按规定上报有关检测数据。第二章 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价;第十条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隐瞒职业病危害信息,伪造或泄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以及扣留或限制劳动者行使相应的劳动权利。第三章 预防控制和治理措施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落实责任制,开展有效的职业病防护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第十三条对因用工单位作业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职业病发生的问题,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治疗和赔偿。第四章 监督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大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力度;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条例的执法工作;地方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监察职责。第五章 信息公开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提供有关职业病危害情况的信息,必要时还可以配合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以及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推广培训等活动。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6号)《湖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于2019年4月25日实施,将有效规范用工单位的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并提高全省的职业病防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