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1、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促进职业训练工作,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职业训练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训练是指以职业标准、职业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培养、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活动,包括从业前训练、在岗训练、转岗转业训练、再就业训练以及其他技能性训练。第四条 职业训练应当适应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劳动就业的需要,为培养和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服务。 职业训练应当与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第五条 政府应当将职业训练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职业训练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发展职业训练事业。 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训练,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参加职业训练。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训练制度,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训练。第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职业训练的权利,并有按照所从事岗位需要接受职业训练的义务。第八条 政府保障职业训练机构的合法权益。职业训练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职业训练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方针,保证职业训练质量。第九条 市、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职业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十条 职业训练的行业协会是职业训练机构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的机构运作、会员的权利义务由其章程规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实施有关职业训练的法律、法规; (二)制订实施职业训练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和办法; (三)指导职业训练的专业设置和发展方向; (四)制定职业训练的从业规则; (五)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办理劳动部门委托的事项。第二章 职业训练机构第十一条 政府可根据职业训练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职业训练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下列条件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设立职业训练机构: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办学资金;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第十二条 劳动部门受理设立职业训练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设立的,应当给申请人书面答复。第十三条 职业训练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办学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职业训练活动,并按规定进行年审。 办学许可证不得出租、转让。第十四条 政府根据职业训练发展规划建立职业训练公共实际操作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实习训练服务。 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建立实际操作训练基地。第十五条 职业训练机构从事收费性职业训练服务,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第十六条 实施职业训练,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按照省、市劳动部门确定的职业规范进行。 没有前款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职业训练机构应当在实施职业训练前将训练方案报劳动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对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预备训练。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应当对失业员工进行再就业训练,所需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中支出。第十九条 政府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就业愿望,组织其进行职业训练。残疾人参加职业训练期间,发给适当的生活费。残疾人参加职业训练所需费用及生活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对新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训练,并有计划地开展员工的在岗、转岗等职业训练。 从事技术工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训练。国家规定应当具备职业资格的,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方能上岗。

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2、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我是非深圳二档的社保、里面有个残保金是什么?一定要交嘛?

3、我是非深圳二档的社保、里面有个残保金是什么?一定要交嘛?

残保金,全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项必要的基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残疾人保险基金的全称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保障残疾人权益而缴纳的基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征收,没有地税局的地方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2、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财政困难、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经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可以给予救济和照顾。

3、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扩展信息:

1、安全资金专项用于以下支出:(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自谋职业;(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对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贴。(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支出。保障基金必须按上述规定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2、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保障金必须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并加盖当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印章。来源:搜狗百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来源:枣庄市市中区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施工前需要办理相关市政设施移交手续,请问哪里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4、工程施工前需要办理相关市政设施移交手续,请问哪里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劳动法的第三十六条是什么

5、劳动法的第三十六条是什么

不好意思,我不太懂所以从网上找的给你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2014年深圳技能补贴什么时候开始申报

6、2014年深圳技能补贴什么时候开始申报

参考资料 第八条 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等。 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应为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见附件1)。 第九条 在深从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就业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且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2013年度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 (四)申请技能鉴定补贴的,通过技能鉴定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能力证书。 通过职业技能竞赛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均不享受鉴定补贴。在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习期间和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证书的个人不享受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条 在深经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三)2012年度内与从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四)2012年度内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以上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在企业公开,接受职工代表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五)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经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培训方案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员工考核合格的或按照《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员工考核合格,获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2013年度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标准如下: (一)个人补贴标准。 培训补贴标准:在深从业人员通过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工种目录标准执行(见附件1)。 鉴定补贴标准:按照我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全额鉴定补贴。 (二)企业补贴标准。

1、企业组织本企业新录用员工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100元补贴给企业;

2、企业按照《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要求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员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本条第一款个人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给企业。 第十二条 个人培训补贴提交的发票金额高于培训补贴标准的按培训补贴标准核发,低于培训补贴标准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核发,无须提交发票的按个人培训补贴标准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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