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按照什么原则?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按照什么原则?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按照: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5、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6、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7、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2、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
对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的办法有: 一、对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行为的教师,首先责令其书面检讨,扣除当月目标奖,取消当月目标奖,取消30%的活工资,取消当年评优选先的资格。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教师之间不团结,相互辱骂,打架斗殴,赌博,有损教师形象并造成社会影响者,首先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扣除当月目标奖,取消当年评优选先的资格。 三、对搬弄是非,影响幼儿园教职工之间团结和幼儿园声誉的,应及时向当事者道歉并及时做出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扣除当月目标奖的一半并取消当年评优选先的资格。 四、对擅离工作岗位的教师,未酿成后果者,扣除目标奖的三分之一,酿成后果者,处理意见同第一条。 五、训斥辱骂家长,影响幼儿园声誉者,扣除当月目标奖,取消30%的活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选。
3、贵州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法律分析: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2019年4月上旬厅教师工作处先后到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贵阳市、遵义市、省团校(省师德教育中心)开展调研,分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行政部门等学段、区域,分别召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高校校领导和人事、教师、科研、教务等部门负责同志,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园)长、教师代表,以及专题到省团校(省师德教育中心)召集省名师名校长管理办、乡村名师管理办、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省幼儿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同志,以及全省在省团校参加“四有、三者”好老师专题培训的教师代表召开座谈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文稿初稿。文稿初稿形成后,鉴于该项工作受众群体多、覆盖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大,涉及众多法律法规、人事管理、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为提高文件研制质量,保证文件的专业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经请示厅党组同意,我处联合省教育科学学院,通过设置专项委托课题,面向高校、律师事务所等社会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课题研究,承担文稿起草相关工作。经面向社会公开遴选,贵达律师事务所承担了文稿研制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文稿起草工作,厅教师工作处和起草团队充分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2019年11月上旬,再次到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安顺市、铜仁市、黔东南州等地开展调研,分别召开座谈会,座谈会上还邀请了各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和各地纪委监委派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参会,通过调研形成文稿(征求意见稿),再次分别征求厅相关处室、单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以及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省教育厅第十一纪检监察组意见,两次书面征求省人社厅、省司法厅、省人大法工委意见,教师工作处、法规处和文稿起草团队多次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梳理、研讨和修改。在文稿起草过程中,还充分学习、参考了江苏、北京、黑龙江、江西、广西等省区已出台的文件内容。2019年11月28日邀请省人社厅、省司法厅、省人大法工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召开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会议,对文稿进行再一次的审核和评估。按照规范性文件研制要求,2019年12月5日-18日,对修改完善后的文稿在省教育厅政务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19年12月18日,未收到相关意见。法律依据: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于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符合前还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幼儿园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第六条 三对屡教不改的主拒绝或王扰调查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项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4、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原则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5、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如下。一、师德篇
1、热爱幼儿,尊重幼儿,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平等、公正对待幼儿。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或讽刺谩骂挖苦幼儿,促进幼儿全面、主动、健康地发展。
2、为人师表,堪为人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3、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主动与幼儿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幼儿家长。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4、团结协作,豁达大度,谦虚谨慎、尊重同事,诚恳待人、豁达大度,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不议论、不传播流言蜚语,说话要对人对己负责。二、敬业篇
1、爱岗敬业,依法执教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园,尽职尽责,注意培养幼儿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思想。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严谨治学、积极创新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3、因材施教,注重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视发展幼儿的个性,开发幼儿的潜能,注重幼儿实践及动手能力。
4、终身学习,求善求真按照正确的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有意识地进行知识的更新和相应能力的提高,要以超前意识为基础,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主动发展,形成获取、处理、使用各种信息的能力,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三、礼仪篇
1、仪表得体,举止端庄上班时,穿戴整洁、大方,姿态端庄,举止得体,不袒胸露背,浓妆艳抹,不戴过多的金银饰品,不涂抹指甲油。
2、说话有礼,行动文明使用礼貌用语,推广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发言、交谈;接听电话要注意规范化的礼貌用语,与人发生争执时,要冷静又耐心,坚持以理服人,即使面对言语粗暴的人也要表现出节制、有礼貌。
3、学会微笑,以礼待人园内遇到同事应微笑点头示意遇到幼儿及家长要互致问候遇到参观视察来访等外来人员要以礼相待,正面相见时要微笑点头示意坐姿时如遇领导、客人询问时要起立招呼形成一种彬彬有礼温馨和谐的氛围接待家长和公事客人要热情有礼起立迎送体现本园职工应有的姿态
4、园内园外,注重修养参加会议、学习、讲座、活动时,不迟到早退缺席,不随意进出。必须进出时,需与主持或有关领导打招呼,动作要轻,开会,听讲座时,必须随带笔记本进行摘记,报告、讲座、发言或演出结束时,要热情鼓掌。
5、不准私自挪用公用物品和他人物品,严禁故意破坏或不负责任损坏公用物品和设备。借领财物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禁止以散漫的仪容仪表参加各种会议活动和接待来园客人,自觉维护幼儿园公众形象。
6、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应给什么处分?
丧失教师资格处分。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扩展资料: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给予处理: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