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机关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1、2017年上海市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职业年金缴费单位部分按个人缴费基数8%,个人部分按缴费基数4%。
2、机关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法律分析: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天津公务员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基本保险缴费基数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一致,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确保职业年金财产的独立性,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由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4、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当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关于领取,三种条件:
1、退休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出国(境)定居人员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职业年金缴费比例的确定,有着严格的规定,确保缴费不随意。国家对于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作出严格规定,也是确保职业年金的管理更加规范,保障职工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职业年金和养老保险有很多相似之处,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职工利益和基本福利。
5、上海企业年金缴费比例
上海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是多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八。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二。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6、养老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法律分析: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