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去哪里报名?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难吗?
1、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去哪里报名?
一、国家职业资格证在人事考试网报名。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能、中级技能和初级技能。参加不同级别的报考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要根据报考公告申报。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证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条规的形式,以政府的力量来推行,由政府认定和授权机构来实施,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对劳动者的从业资格进行认定的国家证书。它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对劳动者具有和达到某一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标准,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凭证,是职业标准在社会劳动者身上的体现和定位。
2、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难吗?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客观题正式结束。为期两天的客观题在今年11月一号和11月2号进行相应的考试。司法考试作为中国较难的考试,已经是在全民心目中有所体现。司法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建筑师考试统称为全国三大证件难度高的考试。因此,今年的法考也被许多考生高呼非常难。并且在第二天的考试当中比第一天的考试更为难。就在去年全国法考,只有不到一半的人通过了客观题的考试,能够报名参加下一年的主观题考试,每年法考通过的人数都较少。也体现了这个证是较为难依靠得的。 许多考生走出考场的那一刻,都像前来的记者诉说了今年考试的情况。其中法理项目比较难是因为题目出场人数较多,拥有较为多的干扰项,因此在理解题干以。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第二章 考试组织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第三章 报名条件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第五章 违纪处理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速录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怎么考?
速录师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速录师1。2职业定义:运用速录机设备,从事语音信息实时采集并生成电子文本的人员。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速录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速录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速录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5、速录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怎么考?
速录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 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3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10,且不少于2名考评员。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90分钟。鉴定场所设备和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速录设备的计算机室进行。
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 监考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第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二章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行为处理第五条 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二)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五)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实施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