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的介绍,谁知道劳动部关于计算机的考试有哪些?教育部的呢?哪个比较权威性大?有没有专门针对sqlserver的考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的介绍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的介绍

劳社部发〔2002〕2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谁知道劳动部关于计算机的考试有哪些?教育部的呢?哪个比较权威性大?有没有专门针对sqlserver的考试??

2、谁知道劳动部关于计算机的考试有哪些?教育部的呢?哪个比较权威性大?有没有专门针对sqlserver的考试??

比较正规且得到社会认可的计算机证书考试有以下几种:全国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三、全国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秘书证是教育部的好还是劳动部的好

3、秘书证是教育部的好还是劳动部的好

关于这个有几种说法。比如在北京就是劳动部的好,在外地还是教育部的硬。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4、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第二章 研制和生产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第三章 经营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5、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同惩处相结合。第三条 技工学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第四条 各技工学校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第三章 成绩考核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第十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应注明“补考”字样。第十三条 擅自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补考。考试作弊,应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操行总评。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休学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户口和粮食关系可留在学校);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医疗费由本人自理。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酌情补助。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经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第五章 升级、试读、退学与转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有两门考试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随班试读一学期(试读期一次),试读期间停发助学金。第二十三条 试读生在试读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可以转为正式生;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令其退学。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有四门考试科目不及格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7天,累计旷课10天以上者,应令其退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到外地的学生,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转入地区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证明和入学手续。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第二十六条 对德、智、体和生产实习劳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记入学生档案。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 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处分。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第三十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考核和操行总评(毕业鉴定)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

6、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第七条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第九条 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第十二条 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第四章 整改第十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第十八条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第十九条 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第二十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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