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2018修正)

1、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适用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学历职业教育,包括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培训是指经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非学历职业教育,包括从业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转业培训、职业技能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第三条 职业教育实行产教结合,发挥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作用,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培养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熟练劳动者和实用人才。第四条 建立完善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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