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的主要内容,教师下企业企业评价
1、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教师到企业实践,一是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二是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三是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四是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不断完善教学方案,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发校本教材,切实加强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 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开展调研,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及其对职业教育的需求,不断改进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2、教师下企业企业评价
职校教师下企业实践是推进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突破口。去年,教育部、人社部等国家七部委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就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进行了明确规定。细致学习《规定》,可以发现几处明显的突破:一是《规定》进行了系统的制度化设计,弥补了以往只在教育内部规范教师企业实践的欠缺;二是抓住了职业学校“双师型”队伍建设的根本;三是该制度设计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将实践时间和国家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兼顾了不同专业的特点;四是就如何有效推进实施提出了具体、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企业实践专项、教师实践的保险购买安排、大型企业遴选试点、过程和结果的考核评价等。 回归现实,尽管当前不少职业学校都有关于教师企业实践的规定,但执行过程中也凸显了很多问题,包括时间问题、经费问题、监督管理问题等,教师企业实践沦为“走过场”。笔者认为,要让职校教师企业实践变得可行、长效,必须多方联动,积极探索和推进教师赴企业实践的各项举措。 完善保障条件 为教师赴企业实践“自觉化”提供原动力 教师企业实践应遵循针对性原则、实践性原则和主动性原则。首先,在确定人选方面,学校应当考虑专业需求、教师需求,优先选择重点建设专业的相关教师,同时兼顾差异。在选择企业方面,要考虑到企业与专业的匹配度,尽可能地选择与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紧密联系的企业,遵循不同职业背景下教师专业发展和职业成长的规律。其次,在经费保障上,学校要落实保障教师企业实践的经费及企业实践过程中的相关待遇。学校可以设立教师企业实践专项经费,明确规定教师实践期间,校内教学工作量津贴参照相应职务教师标准予以发放,同时给予赴企业教师交通、食宿等补助,从而实现教师企业实践的自觉化,形成自我驱动、良性运作的动力机制,满足教师赴企业实践的需求与期待。 强化制度性建设 为教师赴企业实践“成效化”提供保障 加强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完善职校教师赴企业实践制度是保证实践效果的必由之路。首先要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学校有必要制定教师赴企业实践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从制度、机制层面规范教师企业实践行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再者,制定评价考核机制。开展多方评价,注重教师企业实践的过程质量监控,确保预期目标的实现。一方面考核部门要对教师实践期间的实践过程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督查,重视过程管理的激发性与交互性,以此建立教师赴企业实践考核等级制度,避免考核评价环节中的不严谨情况。另一方面,强调企业对教师实践的综合评价,明确教师赴企业实践的社会目的,重在考察教师在企业的工作态度等。此外,对于实践期间表现出色的教师,如攻克企业技术难关、参与企业产品开发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在企业的工作量和贡献大小给予一定奖励,为教师赴企业实践成效化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 深化校企合作 为教师赴企业实践“合作化”提供平台 教师赴企业实践不仅是提升专业素养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深化校企合作,促进产教融合的重要载体,有利于双方畅通校企合作渠道,建立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首先,教师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帮助企业解决产品和技术研发中的难题,为企业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撑。其次,企业应充分认识到教师企业实践长效合作机制的建立为自身带来的价值,为教师实践提供平台支撑。再者,学校应基于教师企业实践与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的共性进行并轨设计,充分发挥和拓展教师企业实践的功能,为教师企业实践“合作化”提供强有力的现实依据。最后,政府作为协调校企合作的第三方,必须多方统筹,推动校企合作深入开展,不断弥合企业和学校双方的角色差距,为教师企业实践“合作化”搭建桥梁。 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为教师赴企业实践“常态化”提供保障 对于教师,一方面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激励机制,将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纳入绩效评估考核体系,作为绩效考核、教师聘任、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和依据,让教师意识到实践的意义与重要性,充分调动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热情与积极性。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职教师资紧缺的实际,以教师编制管理制度改革为切入点,以增加专业教师为重点,改变因教师短缺而影响教师赴企业实践的现状,鼓励学校适当采用空编运行的方式,缓解工学矛盾,为教师赴企业实践提供人力支持。
3、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教师到企业实践,一是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二是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三是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四是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不断完善教学方案,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发校本教材,切实加强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 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开展调研,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及其对职业教育的需求,不断改进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校外兼职的文件
教师校外兼职 —— 不是所有的教师都可以兼职!仅是对职业学校教师管理的“文件”。浏览教育部等关于“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第四条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第二章 人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第六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第三章 聘请程序第七条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第八条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第九条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条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十一条除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职业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第十二条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聘请兼职教师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三条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职业学校要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第十四条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第十八条兼职教师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第五章 经费来源第十九条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第二十一条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
5、教育部规定中小学教师课时量
法律分析:这个定额时间不属于教师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按8小时工作日制度的规定数乘以工作自然天数的小时积。与这个法定时间额相比较,我们在教师工作量的实际计量中,往往是用教师各项工作的实际时间,乘上相应的经过科学计算和处理的加权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